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就《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滚球365官网  更新时间:2018-04-26   来源:海口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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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电梯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据统计,我市约有1.6万台在用电梯,其中部分电梯已经日趋老化,非正常停运、困人、坠落等事故频发;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电梯损坏的情况较为突出,维修、更新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产生活。此外,在电梯日常管理过程中,一些电梯存在使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用要求和维护保养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社会公众对通过专项立法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需求较为迫切。为建立健全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规定》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法规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

  (二)《规定》起草和审议的主要过程。为提高立法质量,海口质监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专家承担法规的起草工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并赴南京、徐州、广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对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起草小组结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实际,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数次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提请2016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省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8年1月1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规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规定》。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和精细化要求,结合上位法和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规,与法规内容保持一致;二是作出衔接性规定,“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三是清晰界定“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四是将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排除在法规适用范围外。(第二条)

  四、《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为建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齐抓共治、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职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管理义务;二是强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要求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对电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治,提高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五、《规定》关于电梯安全使用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电梯相关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建设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规范和电梯运行要求,电梯配置数量不足和档次偏低是导致我市电梯故障、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源头防范,《规定》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并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消除电梯安全使用隐患;二是根据我市特殊气候环境的需要,规定“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通风散热条件无法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或者采取其他通风散热措施”,为电梯正常、安全使用创造必要条件。(第八条、第十二条)

  六、《规定》对电梯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科学、合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其职责,是落实电梯安全管理的前提和保障。针对我市部分电梯产权不清、管理缺失的现状,《规定》一是对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自行管理、委托管理和出租场所的电梯等的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了具体规定,破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难的问题,同时强调“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对电梯使用、变更登记办理以及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等程序予以明确,确保安全监管的基础环节无纰漏;三是与上位法和特种设备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相衔接,进一步补充、细化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职责,特别是对电梯运载建筑材料等的安全管理职责、公众场所电梯的监控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七、《规定》对乘用电梯有哪些要求?

  答: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仅是文明城市风貌和市民良好素养的体现,更是保证电梯运行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关键因素。《规定》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作出“文明”乘用电梯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将乘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明确不得乘用明示禁止使用或者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压电梯按键等;三是对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在电梯轿厢内吸烟等既妨害安全又不文明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是要求“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确保幼儿人身安全和电梯运行安全。(第十四条)

  八、《规定》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是如何规定的?

  答: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践中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此,《规定》一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提出要求;二是严格依照上位法,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和记录、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以及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等职责;三是对电梯维护保养中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质量作出规定,防止因使用不合格产品而产生电梯安全隐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九、《规定》对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的费用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解决实际管理中因电梯修理等费用承担纠纷而导致电梯“带病”运行或者长期停用问题,《规定》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电梯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以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发生费用纠纷;二是对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人为损坏等多种情形,分别明确不同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承担方式;三是针对一些老旧电梯相关费用筹集困难的现实情况,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的筹措机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规定》关于电梯的安全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确保电梯使用安全,《规定》一是依法赋予社会公众参与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二是要求质监部门健全电梯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三是明确质监部门应当对公众场所电梯等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诚信评价体系,并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对特殊情形下质监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依法实施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十一、《规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一是对发生电梯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电梯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情形设定处罚;二是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等行为,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在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电梯运行期间无值班人员在岗、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等易造成电梯损害的物品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众场所电梯未按要求实行监控的情形设定了罚则;四是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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