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滚球365官网  更新时间:2018-06-2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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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我省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迅速遏制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行为,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教育秩序,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此次治理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此次治理行动目标,旨在对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规范办学行为,迅速遏制“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各种教学、培训、竞赛等行为和活动;建立健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范,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基础教育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二、治理范围和治理要求

此次治理行动范围是针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招生、办学的所有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含已经取得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培训机构,重点整顿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

具体治理要求如下: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一)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省级部门共同参与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指挥、推进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市(县)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比照省级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的构架建立市(县)专项治理工作机,形成省和市(县)两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二)各市(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三)对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四)对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试点的情况,由省教育厅和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五)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六)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和工作任务

(一)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建立“海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比照同时建立同级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5月15日

2.省教育厅就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公布“十严禁”,明令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十大违规办学行为;针对中小学(含幼儿园)公布“七不准”,明令禁止各中小学违背教育规律加重学生课后负担的行为;针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公布“五不准”,明令禁止在职教师违反职业纪律加重中小学生课后负担的行为。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5月15日

3.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中小学校对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汇总上报省教育厅,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直属中学和高校附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5月20日

4.各市(县)要通过实地调查和社会举报等多种途径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培训内容、办学资质等情况,梳理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上报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5月20日

5.各市(县)要通过“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统筹安排成员单位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台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中小学普查登记汇总的信息以及工商、民政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拉网式排查,特别针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违规培训等重点问题的和面向中小学生招生的重点对象进行排查登记,形成初步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两个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工商、民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公安、消防、食药监督、卫生监督、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2018年5月21日-6月30日

    6.全面叫停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6月30日

7.完善我省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一标准一办法”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则。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6月30日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各市(县)发布公告(通知),限期各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治理要求以及民办教育相关法律规范、我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一标准一办法”主动整改,并就整改情况主动报备相关政府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工商、民政、人社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2018年7月1日-8月31日

2.各市(县)要根据前期摸排的情况,突出重点机构,结合“十严禁”,开展第二轮的专项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更新《白名单》《黑名单》,并将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总结果、《白名单》《黑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报告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经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省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共同将《白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就各自职权范围内事项牵头检查,也可开展联合执法等行动,由各市(县)专项治理联席会议部署。

    完成时间:2018年9月1日-12月30日

3.开展全省范围的中小学教学督导检查,全面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违反规定加重学生课后负担的行为,特别要结合中小学“七不准”在职教师“五不准”查处“非零起点教学”等不遵守教学计划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间: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0日

4.探索试点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省教育厅出台海南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试点的方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规范中小学与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合作,以公开、自愿、公益普惠的原则为广大中小学生创造课后健康成长的环境,打好减轻中小学生课后负担的组合拳。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完成时间:2018年6月1日-2018年12月30日

    (三)专项督促和检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省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检组,前往各地随机检查治理工作成果,对治理效果不佳的市、县、区要给予通报,对治理行动不力的部门、学校、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确保达到治理目标。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人社、工商部门配合

完成时间:2019年1月1日-4月15日

    2.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形成经验,并研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监管和服务的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食药监督、城管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和中小学校、教育培训机构配合

完成时间:2019年4月15日-6月30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依法行政,确保稳定。

各市(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治理与规范结合、监管与服务结合,保证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加强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动态管理,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映的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课外负担。

(三)把握政策,突出重点。

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知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此次行动重点治理面对中小学生开展有关超教育大纲、应试科目培训的机构。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特长和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多提供服务和支持,保障其健康发展。

(四)严明纪律,狠抓落实。

各级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要严明纪律,周密部署,联合行动,狠抓落实。教育部门要选派熟悉中小学学科教育大纲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工作,民政、工商等部门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参与,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闫治;电话:65238832;电子邮箱:hn65376466@163。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

          2.中小学办学行为“七不准”

          3.中小学在职教师“五不准”

          4.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名

            单

      5.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登记表

      6.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统计台账

      7.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2018年)

          8.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2018年)

          9.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场检查记录

          10.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意见书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省教育厅特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如下: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2.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3.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4.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5.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21:0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7.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8.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9.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

10.严禁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办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中小学办学行为“七不准”

    

    为从校内校外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我省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教育厅对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特别提出“七不准”。具体如下:

    1.不准无计划教学、超纲教学或非零起点教学。

    2.不准随意拔高教学要求和考试难度。

    3.不准超量布置学生课外作业。

    4.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占用节假日补课。

    5.不准以考试成绩对学生公开排名或以任何形式宣传升学率,炒作“高(中)考状元”。  

    6.不准允许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名义到校内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7.不准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含组织的各种测试、竞赛结果)作为本校招生入学的依据。

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办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一经查实要严厉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3

 

中小学在职教师“五不准”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在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2017〕16号)等文件, 教育厅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有偿补课行为提出以下“五不准”的要求:

1.不准有偿补课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

2.不准为校外有偿补课活动组织、推荐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

3.不准以各种方式向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推荐校外培训机构。

4.不准“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非零起点”教学或以其他方式诱导、逼迫或变相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不准担任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教师或以顾问等名义为校外培训机构吸引有偿补课生源提供方便。

各中小学在职教师要学习领会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减轻中小学生课后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附件4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单位

厅局(市县、区)

负责人

负责部门

处(科)室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省教育厅

张**副厅长

政策法规处

王**处长

陈**

6523……

138……

 

2

海口市教育局

张**局长

政策法规处

王**处长

陈**

6523……138……

 

3

海口市美兰区

 

 

 

 

 

 

4

……

 

 

 

 

 

 

  注:该表由省级行政职能部门汇总本部门名单(含抄送单位)报送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县部门名单报本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5

 

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登记表

所属学校

 

所属班级

 

序号

姓名

培训机构名称

(学校任课老师培训、补课的,此处填老师姓名)

培训地点

培训课程

(填不下可写入下一行)

培训时间

培训课老师姓名

是否学校指定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家长电话

1

张小明

(例如)

1.海口南国

培训中心

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小区10号楼101室

英语

每周五晚8点

张大海

***

***

138……

 

 

2.海口星星

补习学校

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8号101室

数学

每周六上午

张小海

***

***

138……

2

罗小西

 

1.海口南国

培训中心

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小区10号楼101室

英语

每周五晚8点

张大海

***

***

138……

3

……

 

 

 

 

 

 

 

 

 

  注:该表由各中小学(含幼儿园)填报,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录入者: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