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收的各项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滚球365官网  更新时间:2017-01-1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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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讯会员问:公司代理进口业务,并代为收支各种进出口过程中的款项,如进口设备款、银行手续费、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保险费、运费及清关费,收取的代理费一并收取,特此咨询增值税开票问题。由于代为收支各种费用均开票给我们,但我们开具全额发票给被代理商不符合收入实际情况且税负大大加重,文件提及的差额开票仅限于代付的政府基金。请问:营改增后这部分如何开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收的款项,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均作为价外费用,贵公司应当全额向被代理商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同时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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